索引号 | 014184576/2017-00242 | 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11-24 |
信息标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太政办〔2017〕68号)的基础上,对随机抽查事项重新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现予以公布。 |
文号 | 太政办〔2017〕177号 | ||
主题词 | 机关事务 |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太政办〔2017〕68号)的基础上,对随机抽查事项重新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
附件
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太政发〔2016〕15号) | 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 | 项目建设 单位 | 1、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2、是否按核准的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建设 | 5% | 2次/年 | 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取消 |
2 |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88号)、太仓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太政发[2006]25号) | 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 | 项目建设 单位 | 1、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是否按备案的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建设 | 5% | 2次/年 | 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取消 |
3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市政府印发《太仓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太政规[2011]7号) | 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 | 项目建设 单位 | 1、是否办理了合规的审批手续;2、是否按批准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内容、概算进行建设;3、是否依法合规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 5% | 2次/年 | 建立协同监管体系;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取消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 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权限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太政发〔2016〕15号) | 市发改委 | 项目建设 单位 | 1、是否超过承诺的年综合能耗总量;2、是否按照承诺的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3、是否依法合规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 5% | 2次/年 | 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取消 |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太仓市 散装办 | 建筑工地 | 禁止现场搅拌水泥,使用预拌砂浆 | 10% | 12次/年 | 现场 | 取消 |
2 | 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 太仓市 散装办 | 建筑工地 | 禁止现场搅拌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 | 10% | 10次/年 | 现场 | 取消 |
3 | 对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太仓市 墙改办 | 粘土砖生产企业 | 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要求 | 10% | 3次/年 | 现场 | 取消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后的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第44号令)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建设对象 |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能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5%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取消 |
5 |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三十五)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重点用能 企业 | 被检查的单位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10% | 1次/年 | 现场及台账检查 | 抽查对象由“市内企事业单位”调整为“重点用能企业”原则上年耗5000tce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
6 | 生产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限额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省级行使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涉及能耗限额的企业 |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历年用能和产量数据,核算检查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限额标准 | 5% | 1次/年 | 能源统计记录检查核算 | 抽查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
7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 | 核查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真实性,是否和实际能源利用状况一致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文件核查 | 取消 |
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投产、使用等对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建设等单位 | 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确实符合节能要求,和能评报告是否一致 | 10% | 至多每年 | 现场检查文件核查 | 取消 |
9 | 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重点用能 企业 | 重点监察能源供给单位 | 10% | 至多每年 | 现场检查文件核查 | 抽查对象由“企事业单位”调整为“重点用能企业” |
10 | 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利用状况的内容编制及报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重点用能 企业 | 检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报送,和报送数据和现场是否相符 | 10% | 1次/年 | 文件检查 | 抽查对象由“重点用能单位”调整为“重点用能企业” |
11 | 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的配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 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 重点用能 企业 | 被检查单位应出具其聘用人员的能源管理师证书 | 10% | 1次/年 | 文件检查 | 抽查对象由“重点用能单位”调整为“重点用能企业” |
12 |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 《太仓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市发改委、经信委审批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估。 |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部门信息化实施项目 | 投资效益和共享整合效应 | 5% | 1次/年 | 现场 | 新增 |
1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后的检查和对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落实情况的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第44号令)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建设等单位 |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能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5%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新增 |
太仓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 市财政局 | 农发机构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取消 |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 上一年度劳 动用工情况 的书面审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 人社局 | 用人单位 | 抽查内容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 8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取消 |
2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 人社局 | 企业 |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 随机 | 1次/年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取消 |
3 | 社会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人社局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 100人 | 1次/年 | 稽核 | 取消 |
4 | 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缴 费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 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 人社局 | 参保单位 | 缴费基数与人数核查 | 20% | 1次/年 | 书面与实地检查 | 取消 |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船舶检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第七条 | 太仓市地方 海事处 | 船舶或部分船用产品 | 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的违章行为 | 100% | 依申请每日进行 | 现场检验、检测 | 取消 |
2 | 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览活动备案检查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太仓市地方 海事处 | 在内河非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企业 | 检查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备案情况的资料说明是否真实有效 | 100% | 1次/半年 | 现场检查、审核 | 新增 |
3 | 码头安全评估检查 |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太仓市地方 海事处 | 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的码头 | 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初步勘查相对人的码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危险品、客运码头100%,普通货物码头10% | 每月进行 | 现场检查、审核 | 新增 |
4 | 水上加油站点设立检查 |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太仓市地方 海事处 | 水上加油站点 | 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的水上加油站点的位置、经营油品种类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 | 100%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审核 | 新增 |
太仓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涉水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 市水利局 | 涉水建设及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对人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3%-5% | 1-2次/年 | 现场抽查 | 取消 |
2 | 防汛设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 河湖堤防、水闸、泵站、涵洞、水库等防洪工程。 | 1.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明确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对存在影响防汛安全的隐患进行维修加固及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3.防汛预案的制定情况。要求制定和修订各类安全度汛预案并落实 | 每次抽查1-2个区镇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查看和座谈 | 取消 |
3 | 饮用水源地监督检查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供水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 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 市水利局 | 水源地管理部门及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 1.水源地达标四个到位执行及安全管理情况;2.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3.供水水质、巡查记录等日常管理资料;4.应急供水情况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取消 |
4 | 长江采砂活动监督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水利局 | 工程类采砂项目建设单位;长江河道内正在实施采砂作业的船只。 | 工程类采砂项目: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2.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3.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4.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5.采砂船只是否在非法采砂或非法移动 | 工程类采砂项100%;其他采砂船只90% | 工程类采砂项目施工期间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其他船只执法巡查时随机抽查。 | 执法巡查、现场检查 | 取消 |
太仓市商务局随机抽查事项调整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酒类流通管理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 太仓市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企业 | 酒类流通管理相关规定行为 | 10%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取消。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
太仓市气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378 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前款规定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 太仓市 气象局 | 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施工单位 |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6、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7、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8、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9、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1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12、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376 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第二款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太仓市 气象局 |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 |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2、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3、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6、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7、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8、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9、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太仓市 气象局 | 从事与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1、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2、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4、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5、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4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审核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 太仓市 气象局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 1、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的;2、是否存在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3、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各方未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获取涉及国家秘密气象资料的;4、是否存在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5、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6、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7、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8、是否存在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9、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10、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11、是否存在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5 | 气象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 太仓市 气象局 | 行政许可相对人 | 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6 | 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太仓市 气象局 | 向社会提供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1、向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是否有效;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3、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挂靠、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8、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11、有无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12、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7 |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使用防雷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接受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太仓市 气象局 |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 1、 是否存在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2、是否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3、已有防雷装置,是否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4、是否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8 |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监督检查 |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 太仓市 气象局 | 媒体、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 | 1、是否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2、是否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3、是否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4、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向社会传播的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9 | 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太仓市 气象局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1、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2、是否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5、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6、是否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提供服务;7、是否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8、是否符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是否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了相关手续;10、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10 |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第三款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 太仓市 气象局 | 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1、各级气象部门是否联合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各级地方政府是否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将气象观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3、气象探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存在潜在破坏的;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是否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11 |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太仓市 气象局 | 开展涉外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中方合作组织 |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向设区的气象主管机构备案;2、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3、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4、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5、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6、是否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7、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是否在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8、是否按规定向有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9、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
12 | 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 太仓市 气象局 | 依法获取和使用气象资料的用户 | 1、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2、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3、是否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4、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5、是否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6、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7、是否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