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184576/2018-00110 | 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05-29 |
信息标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报废处置和技改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印发《太仓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报废处置和技改推广实施方案》。 |
文号 | 太政办〔2018〕74号 | ||
主题词 | 安全生产监管 |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报废处置和技改推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落实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自有气瓶的规定,着力破解当前气瓶交叉充装、废瓶流通、无证经营等管理难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推行气瓶所有权由用户自有转换成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由企业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全面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鼓励企业推广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从而提升瓶装燃气安全监管水平,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消除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确保我市瓶装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安全可控。
二、产权置换
(一)置换范围
本市范围内用户产权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含居民、工商企业。
(二)置换方式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亦称充装企业)结合液化石油气气瓶出厂年份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年份出厂气瓶的回购价格,并在储配站、供应站等置换点进行公示。置换时开具回购凭证,向用户支付回购价款。
2.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提供统一标识、安装信息码的企业自有气瓶给用户使用,可向用户收取气瓶使用押金。其中,用户置换自有气瓶的,回购凭证标明的回购价款应在用户缴纳押金时抵扣。
3.用户凭供用气协议中的相关用户信息购气,企业提供上门置换服务,再次购气时以空瓶换实瓶。用户有权在不违反供用气协议的前提下单方终止协议,企业回收空瓶,必须全额退还气瓶押金。
4.企业负责气瓶的检验、报废等工作,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报废等费用。
5.对实施气瓶产权置换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政策补贴。根据市场参考价,对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的产权置换以10元/户进行补贴。
(三)回购价格与押金标准
1.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可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确定。为维护用户利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居民普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实行限价控制。
2.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的回购价格和押金标准不得超过限定价格。最低回购价格不得低于20元/只(含报废气瓶);单个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的押金设置最高价格,其中普通气瓶不得高于120元/只,采用智能角阀的气瓶不得高于160元/只。
3.各企业确定的回购价格与押金方案需报市住建局(燃气中心)、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备案并公示。
4.鼓励企业在实施置换过程中,向用户提供气瓶使用的软管、减压阀和保险等相关优惠。
三、报废处置
(一)处置范围
对已实施产权置换的,超过使用年限、无法鉴别出厂时间、存在严重锈蚀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二)处置方式
1.充装企业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检查,对其中属于报废处置范围的气瓶,须统一送至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承担气瓶残值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价。
2.气瓶检验机构负责报废气瓶无害化销毁处理,并按市场价格向充装企业支付气瓶残值。气瓶残值最低标准由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3.对承担气瓶报废处置的气瓶检验机构实行政策补贴。根据市场参考价,对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的报废处置以10元/只进行补贴。
四、技改推广
1.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结合气瓶产权置换,可推广燃气新技术、新产品(如:智能角阀气瓶等),建立从气瓶的充装、供应、配送等全过程信息追踪管理系统,实现气瓶溯源可查、闭合管理。
2.对实施技改推广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政策奖励。根据市场参考价,对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的技改推广以20元/只给予奖励(如:智能角阀单价约为40元/只,以其单价的50%奖励)。
五、实施步骤
考虑到宣传发动、气瓶辨识、运输周期等综合因素,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为集中产权置换、报废处置和技改推广阶段。为保障流动人口的用气,在集中产权置换完成后,充装企业可以继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气瓶产权置换。
1.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5月)。对本市范围内用户产权的液化气气瓶进行摸底排查,包括居民、工商企业拥有产权的气瓶。摸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目前代充装的用户产权的液化气气瓶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6月)。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施通告,向燃气企业、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广泛宣传置换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各燃气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置换登记工作的培训。
3.集中实施阶段(2018年7月—2019年12月)。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气瓶产权置换、技改推广等工作。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分类处置,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统一送至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其他气瓶经检验合格后统一标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企业通过集中产权置换,建立、健全实名制的用户信息登记。
六、工作要求
1.规范置换处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文本格式,如实对置换回购气瓶、用户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相关数据须以对应的用户回购凭证、气瓶使用押金收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提供居住证复印件)、供用气协议等证明材料作为依据。对气瓶报废处置实行双重登记,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按月报市住建局(燃气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备案审核、确认。
2.实行月报核查。针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报送的气瓶产权置换报废处置的信息表,由市住建局(燃气中心)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对置换回购、报废处置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报送相关数据。
3.加强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充装自有气瓶的法律规定,禁止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一旦发现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依法吊销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4.落实奖补政策。对实施气瓶产权置换、技改推广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承担气瓶报废处置的气瓶检验机构实行补贴奖励;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气瓶产权置换、报废处置、技改推广的完成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后实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的企业,一经发现即取消奖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只针对液化石油气气瓶(15Kg规格)进行集中产权置换、报废处置和技改推广。其他规格自有气瓶的产权置换等工作,按照市场竞争原则,由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参照本方案自行实施。
参照苏州市补贴奖励政策,奖补期限为2018、2019两年,逾期不予奖补。
(附表详见电子附件)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