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了倡导诚信统计,惩戒统计失信行为,加快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精神,现就做好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失信行为的概念。统计失信行为是指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统计调查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失信行为的分类标准。统计失信行为按照统计行政处罚的结果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一般统计失信行为、较重统计失信行为、严重统计失信行为。
(一)一般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较轻,被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较重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较重,被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严重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严重,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要按照统计失信行为分类标准,认真做好分类工作,建立统计违法主体的失信台帐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上一级统计局和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对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上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要将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列为工作指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要通过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失信台帐和档案,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