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由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对《统计法》规范的具体化,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提高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减轻调查负担、科学统计,突出调查管理、行为规范、监督问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意识,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为提高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提供扎实统计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一是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强化统计集中统一领导。这是《统计法》的重要规定,《统计法》明确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对国家统计调查和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作出了规定。二是加快统计改革创新,推进统计工作现代化和社会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统计的社会化发展趋势,《条例》也提出了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三是规范统计行为,维护调查对象权益。《条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突出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不因提供资料受到损害作为法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四是推进统计公开透明,促进部门合作信息共享。《条例》把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公开、统计生产方式透明、统计调查成果共享、统计数据为全社会所用作为规范的重点,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五是强化统计监督检查,建立监督问责机制。《条例》完善了《统计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统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我们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