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及《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下列公示涉及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及车辆未在公示日起1个月内至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口(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9号3号楼,联系电话:53595078)或太仓市交通运政管理中心处理大厅(地址:太仓市城西北路98号,联系电话:53103207)办理相关手续的,将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