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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发稿时间 :2018-04-28 09:37:00 阅读次数: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事项类别

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监管内容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苏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14〕1号)等相关规定,对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强化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制。

(二)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季度安全检查、服务质量检查、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督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综合运用移动设备、网络传输等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由民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卫生等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检查通报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专业社会力量监管。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第三方考评制度,充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人才作用,实现政社互动、共同监管,推动养老机构的优质升级、健康发展。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养老机构季度安全检查、第三方考核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对养老机构开展食品、消防、卫生等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第三方考核,检查问题应及时有效的给予通报解决。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通过12345服务热线、养老服务微信公众号、科室服务热线等多方式、多渠道收集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及时受理并核查。检查情况及时处理及时反馈举报投诉者。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监管中的设计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七、监管是否设计其他部门

(一)部门协管。坚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落实相关规定,建立民政、公安、消防、卫生、住建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联合检查制度。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强化养老机构第三方考核,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人才对养老服务进行考核,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自我约束、自我提升。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安全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八、监管单位

太仓市民政局老龄工作科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12-5345287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