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存量清理
我局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苏州市财政局的工作安排,对已开通市级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供应商信用查询等操作权限的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名录登记相关信息核查。已开通权限的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太仓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通采购操作权限所需清单》的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前将清单中所需材料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并承诺对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太仓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通采购操作权限所需清单 | |||
序号 | 省内代理机构 | 外省代理机构 | |
1 | 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已完成名录登记的证明(含专职从业人员登记名单) | 在江苏省财政厅已完成备案的证明(含专职从业人员备案名单) | |
2 | 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 ||
3 |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总公司授权书(有效期内) | |
4 | 至少5名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明(近三年内) | 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过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明(近三年内) | |
5 | 我省境内固定办公场所的购房或租房合同复印件,以及自有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的照片或图片 | ||
6 | 填报《太仓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公告信息表》(附件2),相关要求按照《关于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18号)填写。 | ||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我局将暂停其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供应商信用查询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且所需资料提供完整后再予以恢复。
二、增量要求
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新增代理机构应按《太仓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通采购操作权限所需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对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将及时开通信息发布、供应商信用查询等操作权限。
三、监督管理
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至江苏省财政厅更新,并同步将更新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我局在日常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等相关信息与名录登记或备案信息不相符合的,将及时上报江苏省财政厅、苏州市财政局,达不到从业必备条件的,将暂停其相关操作权限。
各区、镇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开展同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2.《太仓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公告信息表》
太仓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