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苏财综〔2018〕25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财政局
2018年5月4日
附件: 苏财综[2018]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