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2月1日)的通知》(苏财综〔201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编制了《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及《太仓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见附件1及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截至2018年5月31日国家已经公布免征和暂停征收的项目不在《收费目录》中。
驻我市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有明确规定而我市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通过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监管系统上报市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18年5月31日起,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5月31日以后国家、省发文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价格部门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在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各镇(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部门做好我市《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价格部门应依据新的《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项目进行梳理变更;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涉及取消、变更收费项目的单位,清理缴销票据,违规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收费目录》公布后,原《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通知》(太财综〔2017〕5号)废止。
附件:1.《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
2.《太仓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物价局
2018年6月6日
附件: 附件1: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docx附件: 附件2:太仓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5月31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