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帐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上级通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已经展开,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1.备案对象
(1)总部机构。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3)迁移机构。2017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2.备案方法
登录财政部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http://dljz.mof.gov.cn/),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3.备案材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新进人员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承诺书和社保或退休证。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代理记账机构要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系统要求完成备案流程。
4.备案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我局将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引导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太仓市财政局会计科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