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方案》等有关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均衡设置、便民高效的要求,省农委确定我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3家,在沙溪镇、璜泾镇、浏河镇各安排1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由省农委核发。市农委将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总数量,对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明确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择优设立定点经营门店,并开展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和同意定点经营证明。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见附件)规定的条件。向市农委递交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申报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若超出定额,将采取专家考核方式产生。
已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方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市农委将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严格监管,定期对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合法经营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附件2: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
太仓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附件2: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8月31日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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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有效成分名称 |
备注 |
1 |
甲拌磷 |
实行定点经营 实行定点经营 |
2 |
甲基异柳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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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克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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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磷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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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硫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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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氯化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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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灭多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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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灭线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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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胺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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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涕灭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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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溴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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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氧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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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百草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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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4-滴丁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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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C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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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D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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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氟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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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敌鼠钠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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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杀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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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杀鼠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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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溴敌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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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溴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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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丁硫克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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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丁酰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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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毒死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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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氟苯虫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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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氟虫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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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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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氰戊菊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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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三氯杀螨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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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三唑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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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乙酰甲胺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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