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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5-15 11:39:00 阅读次数:

各区镇财政、农技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专项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深松整地)的通知》(苏财农〔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10万元预拨给你们,列“2130122农业生产支持补贴”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指标下达,接文后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区镇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在“农机具购置省级补贴”专用科目进行核算,反映中央及省级购置补贴收支情况。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当年结算”的管理方式,年底购机结束后统一结算并依据实际发生数列支。本次拨付资金根据市农委统计的2018年各区镇上报预计购买的农机具数量及上年结余情况取整拨付。年度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年度有缺口的,由区镇财政先行垫付。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各区镇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技部门提供的当月(期)农机具实际销售情况表,认真审核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一折通”卡或汇到购机集体单位账户。资金发放附件包括购机发票复印件、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有签字盖章的原件)、本期销售购机者清册、本期报账的销售确认表(有购机者签字和销售单位盖章的原件)等4种附件。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操作,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补贴对象及结算时间要求按照省实施办法执行。

3、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实行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乡镇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主体。区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要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区镇财政部门要配合农技部门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设、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按照当期补贴资金发放户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具要做到逐一上门核实,确保无虚假购买、倒卖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乡镇财政开展资金就地就近监管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建立资金监管台账,对开展抽查工作的情况要保留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照片等资料。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提交“太仓市农机具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处理,有违法违纪情况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2018年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docx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