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已经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发改备[2016]94号)备案,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太仓市东仓新路西侧、正夫路南侧浏河镇新浏线东侧,项目用地均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太仓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定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拟用地规模0.045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51公顷(其中耕地0.0451公顷),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征地安置补偿严格按太政规〔2015〕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93号令文件执行。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足额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六、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26号令)和《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占用农用地所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以及国土资源部68号令、《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同意该项目通过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