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7〕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编制了《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12月31日)》及《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7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单位应对照新收费目录、凡涉及收费项目取消、变更或调整事项的,应及时至物价部门办理备案;至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缴系统收入项目的变更和财政票据的清理缴销手续。
四、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原《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太仓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通知》(太财综〔2016〕7号、太价费字〔2016〕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