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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发稿时间 :2018-03-28 10:27:00 阅读次数:

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太府行复第5

申请人: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楼浩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工伤认字[2018]第0014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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