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19号
被处罚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140083442B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
单位地址: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整
2017年6-8月间,太仓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太仓星雨华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年8月29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职责。但你公司在太仓星雨华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在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二、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证明你公司在太仓星雨华府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8年1月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
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罚告〔2018〕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申辩,你公司提出的我市检测公司对起重机械的检测比周边城市严格,9号楼基坑开挖因暴雨暂停开挖并在雨后整改、进行加固处理,收到停工通知书后未组织人员施工,仅安排工人整理材料堆放等。经对案件情况比对,检测严格并非你公司可以提前使用塔吊的理由,基坑开挖前本应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笔录中也显示你公司对三份停工通知仅回复了两份,还有一份截止案件调查做询问笔录时尚未回复,综合前述原因,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