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38号
被处罚人:太仓恒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冬
单位地址: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Q32821D
2018年1月,你公司在度假区B02-02地块建设的展示中心项目桩基工程中,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8年4月23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5月2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但你公司在度假区B-02-02地块展示中心项目桩基工程中,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改委批文。证明由你公司(即“太仓恒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度假区B-02-02地块并进行开发建设。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25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展示中心项目桩基工程施工。
三、合同文件。证明你公司展示中心项目桩基工程的工程合同造价为2009608元。
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展示中心项目桩基工程造价2009608元的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480.4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收到太住建罚告〔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承诺书,表示对太住建罚告〔20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处罚无异议,并承诺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480.4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