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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住建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稿时间 :2018-06-25 13:22:00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39 


被处罚人:太仓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单位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88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98244071F

 

20183月下旬,我局发现你公司星雨华府项目7号、12号楼在未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1848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424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一)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职责。但你公司星雨华府项目7号、12号楼在未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违反了《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于2018328日出具的《整改通知书》。证明我局发现你公司星雨华府项目7号楼、12号楼在未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交房手续。

二、《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太现交备(2018)第008号)。证明你公司于201849日才办理完毕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24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星雨华府项目7号、12号楼在未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与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86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