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住建罚字〔2018〕40号
被处罚人:江苏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476976K
法定代表人:郭基伟
单位地址:如皋市城南街道丞相大道58号
注册资本: 35000万元整
2018年1月,你公司在中南君悦阁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9日,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经查,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职责。但你公司在中南君悦阁工程施工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在中南君悦阁工程施工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证明你公司在中南君悦阁工程施工中,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有大片裸土,未采取防尘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和四十二条规定,本局于2018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太住建罚告〔2018〕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地点: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