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检验检测中心文件
太检发〔2017〕15号
太仓市检验检测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太仓市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并停征检定费用。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送检用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我中心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太仓市财政。
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1.我中心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经太仓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指定我中心检定的计量器具。
2.上述送检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应到太仓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亭南路55号1703室)标准和计量科,联系电话:53522765)备案,出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确保送检计量器具与备案表所列计量器具相对应。
3.对于不属于强检范围的或未经备案的计量器具,我中心将不予受理强制检定业务,按非强制检定或校准项目进行市场委托服务,经企业签字确认。
4.检定工作完成后,我中心事业发展部为客户出具检测结款清单,其中注明强检信息的,免收检测费。其他计量器具的检测费用客户须缴纳至我中心账户。
5.我中心将全力以赴做好强检计量器具的免费检定工作。因该项工作面广、量大,故检定时限会适当延长,敬请谅解。
6.其他检测相关事宜均以国家、省、市、县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太仓市检验检测中心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