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立)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缴存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相关规定有重大变化。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联合出台的最新政策精神,苏州市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与以往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按照新的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苏州大市范围外,下同)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缴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据了解,6月30日(含)前,已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其离职提取按原规办理;7月1日(含)以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外地户籍职工,按新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转移业务。
这次出台的新规,旨在加大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促进公积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