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5号)、《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114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 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市现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对可能伴生有较高含量天然放射性核素的9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对涉及8类392种风险物质的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登记调查。其中,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
废气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燃煤、燃气消费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市、镇两级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登记调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开展太仓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太政办〔2018〕32号)要求,确定以下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开展许可证管理申报信息,风险物质种类、最大储存量及使用情况等调查。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排放情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情况;汞、镉、铅、砷、铬等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 15 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总氮、总磷、氨氮和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排放(或流失)情况。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排放情况。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增加氨及氨的逸散性排放情况。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镇两级建成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水质和排水情况;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生活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生活源废水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废液/排水情况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排放情况。焚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汞、镉、铅、铬、砷废气重金属排放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船舶增加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工业污染源
工业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
结合工业污染源调查,同步核验排污许可管理申报信息,登记调查环境风险物质种类、名称、最大储存量以及物质用途等信息。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仍按照工业源普查表逐个单独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入户调查设施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生活废气: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生活源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市政入河排污口:结合部门行政管理记录,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雨水、污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农村生活(农村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废水,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染物实测排放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移动源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以及公路和城市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部门及相关单位数据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清查建库、后全面入户调查、再全区域汇总”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进行相关技术准备。开展普查名录库筛选建库与普查清查,全面排查摸清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名录库。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
同时,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取样监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组织开展普查入户调查和数据采集录入、汇总及质量审核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底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汇总发布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
太仓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按照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议,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各部门普查职责见附件),协调和督促地方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培训
完成本级普查人员的培训。
(五)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科研院所、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调查、质量核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相关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部门预算。
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员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上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工作督办、质量核查及普查工作验收,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实施人武部、武警中队、驻太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局: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交运局:提供和审核内河船舶、国道(含省道、县道、乡道)等四类公路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水利)局: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委: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计委: 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医疗废物相关数据。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指导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发动,组织全市的普查培训、验收和表彰,并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成果发布。
市市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指导各地相关部门提供全市特种设备目录内得承压锅炉登记使用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太仓海事局:提供和审核长江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