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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港区围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8-06-11 11:23 阅读次数:

市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港区围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关于港区围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

相关事宜会议纪要

 

2018年5月2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建国会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顾晓东,市委常委、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徐志强,召集国土局、住建局、港区、港口管委会等单位,就港区围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题会商,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会议认为

为充分利用长江深水岸线资源,拓展太仓港发展空间,推进太仓港开发建设,从上世纪90年代起,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太仓港陆续实施了多期长江围滩吹填工程。围滩吹填所形成的土地总面积3.5万亩,其中1.85万亩已开发建设,1.65万亩尚未开发建设。围滩吹填地块成为了港口航线开辟、码头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托和发挥临港工业开发、综合运输枢纽、物流贸易平台作用的重要载体。已建成太仓港集装箱码头(一期、二期、三期),万方、美锦、润邦、武港铁矿石、华能煤炭等杂货件码头,以及信息中心、口岸集中查验中心、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监管救助综合基地等功能载体,有效促进了太仓港的繁荣和发展。

太仓港围滩吹填形成的3.5万亩土地大部分虽已办理了土地登记并发证,但因历史原因目前还未换发不动产权证。相关码头、围滩企业在抵押、担保时存在困难,及时换发围滩吹填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将有助于港区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以及相关港区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会议明确

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围滩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目前的状态,将围滩土地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第一类:对于已发土地证的围滩土地,尊重历史事实,在企业主动申请后可换发不动产权证,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二类:对于未发土地证但已完成挂牌拍卖流程,且土地款已缴清的围滩土地,经企业申请,可颁发不动产权证,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三类:对于已取得房产证的围滩土地,按照原房产证载明的实际面积,登记入不动产权证。

上述三种情形的企业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后,企业可融资抵押,但新证不作为项目开工报建审批(含续建、扩建)的依据。同时,发改、住建、国土、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政管办等部门需加强监管,防止新换(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所属企业进行土地转让交易和股权交易。

三、会议要求

为推动土地有效利用,对于部分项目,特别是港区危化品码头等亟待完善的项目,港区管委会、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港口管委会和港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未开工建设土地的巡查,确保未开工土地在没有完成合法项目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不发生违法用地行为。国土局要充分利用太仓相关的规划资源,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长江大保护的总体要求,与长江口旅游度假区建设互动,加强业务指导,控制开发强度和岸线利用强度,与港口管委会、港区管委会及相关围滩土地所属企业积极配合,探索利用耕作层剥离政策、土地综合整理政策,对中远期不再进行规划建设的围滩土地实施农用地化。

参加会议的有:市政府办徐晓锋,国土局徐韬、王青青,住建局姚金鑫,港区管委会李焱,港口管委会徐卫强等。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整理

2018年5月29日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太政办8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港区围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相关事宜会议纪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