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太政规〔2015〕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向普通住宅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必须注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如有代收代交等其他收费项目须单独列出。
二、凡2015年9月1日之前经市物价局批复或备案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与太政规〔2015〕6号文件不符的,按太政规〔2015〕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四、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代收代交费用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捆绑入账。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镇(区、街道办)物业管理办公室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太仓市物价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