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热电联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煤炭的市场价格有了一定幅度的下降,本着合理兼顾供用汽双方利益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下调蒸汽销售价格。
根据蒸汽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的政策原则对蒸汽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为: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太仓电厂生产的1.0MPA蒸汽销售价格调整为177元/吨, 2.5MPA蒸汽销售价格调整为196元/吨。可上浮6%,下浮不限。
对于供汽距离超过8公里的蒸汽价格,可另加收5元/吨。
本通知自2016年1月26起的用汽量执行。
太仓市物价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