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太仓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以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业创新活力最强的区域为目标,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改革审批方式,加强综合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准营环节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取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试点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工作措施
1、对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管理方式,采取简化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
2、对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和不能取得审批的后果,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告知承诺格式文本见附件。
3、申请人取得许可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告知承诺的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充分发挥诚信制度的作用。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展生产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对于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记入不良记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5、对于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附件1-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