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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关于制订《关于加强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发稿时间 :2018-05-18 14:45 阅读次数:

关于制订《关于加强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太仓市水利(水务)局

2018518

 

一、制订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化省“263”专项行动以及“河长制”关于生活污水治理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制订过程中,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关于全面加强城镇污水治理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市水务[2016]31号)、《太仓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太政发〔201632号)中的有关内容。

二、制订过程

我市在起草《实施意见》时,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草案,并于20177月组织了内部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区镇及有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各方均无意见,最终形成了政府审议稿。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办公室最终于2017814日将《实施意见》印发给各区镇及有关部门。

三、目的意义

进一步明确全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标和责任,形成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强大合力。进一步优化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接管,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进一步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上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和污泥处置本地化、稳定化、无害化。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统一规划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泵站、窖井、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以下简称设施)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

国开区(含浮桥)、高新区(含科教新城、娄东街道)以及各镇负责编制和完善各自辖区内设施专项规划,拟定年度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并上报市水利(水务)局。

()统一建设

市水务集团根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市设施的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国开区(含浮桥镇338省道以东区域)、高新区(含科教新城、娄东街道)辖区内设施资金投入由两区负责;各镇()辖区小区内部公共管网改造、农村生活污水独立设施、到户管的建设资金投入由各镇()负责,可委托水务集团统一建设。

市水利(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上述资金投入情况并与水务集团结算。各镇()负责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以及土地落实、拆迁补偿、绿化搬迁、项目报批及管道过河过路行政许可等工作。

()统一运行

市水务集团负责全市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出水稳定达标。原江城污水处理厂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按现状模式运行。原各镇()投资建设的污水管网(含农村污水独立设施等),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水务集团统一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全市各镇()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辖区内收缴的污水处理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

()统一管理

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对全市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和考核,负责制定全市设施建设、运维监管考核办法。市水务集团负责全市控源截污现状排查、编制项目实施改造计划并上报等工作。水务集团要规范设施建设前期手续,加强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及时编制和上报年度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算。

建立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机制。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新建项目,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市住建环保、城管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建立源头控制、方案审核、过程监管、专项验收的生活污水排水许可工作机制,相关审核手续纳入新建项目建设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