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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稿时间 :2018-05-28 10:19 阅读次数:

一、制定必要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系2008年出台,迄今已近10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于2016年出台。鉴于国家质监总局新修订了相关质量检测机构认定标准,以及目前检测市场存在质量检测单位私自设立临时性机构且机构定性定位困难、部分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行为不规范、施工单位自检随意和试验条件不清晰甚至不实际开展自检工作等问题,急需出台办法对现有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进行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质量检测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对质量检测相关工作进一步进行明确,更好地发挥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不可替代之作用,同时填补我省质量检测管理纲领性法规文件的空白。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迫切需要制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制度

《办法》分为总则、检测机构管理、检测行为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四十一条。

1.总则。共8条,主要解决《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质量检测的定位,以及根据相关地方性标准,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方委托检测的依据,同时规定三方委托检测之间同体关系的界定和省市检测监督管理事权划分。

2.检测机构管理。共13条,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有关对检测人员的规定,在水利部36号令的基础上进行补充;重点对质量检测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一一进行明确,同时要求了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的最低条件,将有效改变目前市场无序设立相关机构现象。

3.检测行为管理。共8条,对部令没有详细规定的或现行市场易出现的检测行为方面问题,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进行明确。

4.监督管理。共9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细化和进一步强调,并将质量检测单位有关行为与信用管理挂钩。

5.附则。共3条,明确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执法主体为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链接:http://jssslt.jiangsu.gov.cn/art/2018/2/23/art_51433_7583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