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后,要制定、完善水土保持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要按标准组织自主验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验收的要求和标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规范了验收程序,细化了报备材料要求,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同时对第三方机构以及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作出解释和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1.关于验收主体。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2.关于验收程序。明确了在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开展验收工作,并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最后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相关材料,并由审批部门以文件形式出具报备证明。审批部门应组织进行验收核查。
3.关于报备材料。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的材料和格式要求,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4.关于事后监管。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未达到验收要求而通过验收后投产使用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监督检查、验收核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将其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5.关于第三方机构。明确了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关于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依据《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不得通过验收的8种情形。
四、执法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执法主体为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