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太仓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开,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原则。
第三条 局法制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将权力清单、执法流程(法定期限、救济途径等)、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接受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实施具体行政执法初始,应将执法流程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尤其是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应书面告知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听证、陈述申辩等)。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后,应书面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科室(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执法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社会公众(含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