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和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第四条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业绩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参考水土保持行业自律机构开展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水平评价结果。
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第五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六条验收会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所在地召开的,应提前组织安排现场检查。对现场难以全面检查、线路较长的线型工程,应提供项目所在区域的航拍影像资料。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验收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对水利部下放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现场验收时,应当邀请水土保持专家参加;与会专家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并对其是否符合验收要求提出意见。专家具体名额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确定。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七)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八)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回应。
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示范文本见附件)、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材料。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材料。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材料。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种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报备材料时,应当提供纸质件1份、扫描电子件1份。
第十五条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验收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补充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备证明,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对于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8种情形之一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视同为验收不合格。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对于监督检查、验收核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已发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示范文
本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的函
江苏省水利厅:
我公司(单位)建设的XX项目¨¨¨(简要介绍项目建设内容、开完工时间、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向社会公开情况、回应群众反映问题情况等)。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现申请报备验收材料,请予审核。
我公司(单位)承诺:所有报备材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单位)承担。
(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邮箱:XXXXXX
传真电话:XXXXXXXX)
附件: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链接:http://jswater.jiangsu.gov.cn/art/2018/5/14/art_51432_7642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