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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发稿时间 :2018-05-23 16:45 阅读次数:

近日,市编委办、信用办、法院、公安、财政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太仓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市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事业单位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活动、高效规范地提供公益服务。

《实施办法》体现了“两个明确,一个强化”。一是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组织与程序。成立市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席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承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对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二是明确信用等级评价范围、内容及标准。对全市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职责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按照评价主体和侧重的不同,分五个步骤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得分情况确定A+、A、B、C四个等级。三是强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登记管理机构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等级A+的事业单位采取在项目招投标、办理资质资格、安排专项资金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减少或免除有关日常监督检查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c的事业单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采取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