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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发稿时间 :2018-06-01 14:5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6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苏人社发〔2018〕113号-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