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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7-08-30 09:01:29 阅读次数:

  太政办〔2017〕12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根据省、苏州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7年度住房保障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最低收入标准,即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从810元调整到875元;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从2090元调整到2256元;中等偏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从3340元调整到3610元。

各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结果为准。

  二、确定住房保障购房补贴标准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更多的住房选择途径,根据《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太政发〔2017〕54号),购房补贴标准按2016年度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的50%左右计算,定为每平方米5100元。

  三、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类型

  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租赁补贴标准 (元/㎡/月/人)

  城区

  其它镇区

  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家庭

  875元以下(含875元)

  18

  14

  低收入家庭

  875-2256元(含2256元)

  13

  10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2256-3610元(含3610元)

  9

  7

  四、其他事项

  以上调整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作调整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