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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2017年度住房保障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公告

【发稿时间 :2017-09-15 09:18:52 阅读次数:

太仓市2017年度住房保障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住房保障政策,逐步解决本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太仓市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太政发〔2017〕5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太政办〔2017〕120号),经研究,2017年度住房保障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从即日起正式启动。现将相关申请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对象:本市居民户口且人均收入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二、购买住房范围: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保障购房补贴资格后,所购房源须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房产面积(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三、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50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70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四、购房补贴发放标准:购房补贴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形式,对享受购房补贴面积部分给予5100元/平方米补贴(形成共有产权,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满5年。

  2.系无房户(含非居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及已婚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系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610元。

  5.申请人单身的须年满35周岁,申请人离异的须离异满5年。

  6.未曾享受过以下任一形式的住房保障:

  (1)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政府按原价回购的除外),或单位房改购房补贴;

  (2)公房更新转换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公房;

  (3)城乡一体化拆迁安置(包含货币补偿、宅基地、商品房等安置方式)。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住房保障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含非居住房)记录。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因继承、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他住房。

  (4)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

  六、申请方式

  主城区申请人可至太仓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城厢镇钱家祠弄11号北面底楼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太仓市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其他镇区申请人可至户籍所在地建管部门咨询申请。

  咨询电话:53523070、53511907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