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服务 > 专题服务 > 资质证照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业务流程

【发稿时间 :2017-11-06 13:35:00 阅读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内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各单位根据业务办理实际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合并初审和复审环节;

3.只申请延期、变更作业船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流程;

    4.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作业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

(二)初审人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负责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和初审意见的审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

     1.负责审查复审意见;

     2.负责作出审批决定。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操作提示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与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复核清单中船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3.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申请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2.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

申请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及其复印件;

2.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初审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初审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初审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

    操作提示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复审人。

    2.复审

    1)复审人对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作业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3.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初审人。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初审人、受理人)

1. 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通航安全管理专用印章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 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初审人制作加盖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办理完毕后,由初审人在《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中登记。

4. 初审人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 已发放《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初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流转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