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