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归还个人买车贷款,年度终了未及时归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